荆州市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公司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282号)安排,201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天津市武清区畔景庭苑B区10#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远恒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晨秀;勘察单位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汪智慧;设计单位为天津丰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明利;施工单位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负责人孙硕奇;监理单位为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刘昆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建筑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二是悬挑式脚手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预埋刚性连接件,未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结构。三是悬挑式脚手架悬挑钢梁穿剪力墙位置未使用木楔楔紧,钢梁能自由活动。四是多台塔式起重机标准节代替基础节使用,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且无法证明满足塔身基础承载力要求。五是多台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间水平和垂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六是4#塔式起重机塔身部分标准节规格不一致,且无法证明塔身能满足承载力要求。
案例二
重庆市国家文物保护综合服务设施项目3#楼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段炼;勘察单位为重庆市二零八勘察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刘光华;设计单位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建平;施工单位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蒋文明;监理单位为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朝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墙体拉结筋未按抗震设防要求通长配置。二是砌筑砂浆未见进场复试报告,部分钢筋未见质量保证书和复试报告。三是监理实施细则未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监理内容。四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五是5#塔式起重机基础两侧积水严重且变形开裂,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内容不完备。六是施工升降机、悬挑式卸料钢平台两侧的双排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
案例三
河北省石家庄市春熙雅园1#住宅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河北喜得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兆谦;勘察单位为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建波;设计单位为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丽;施工单位为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姚东星;监理单位为河北燕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会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将地基与基础工程单独发包,涉嫌肢解发包。二是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未设置顶升横梁防脱装置,连接销轴螺栓固定挡块缺失,主卷扬机在吊钩连接板处连接销轴螺栓定位挡板移位失效;力矩限制器、载荷限制器行程开关设置不足,附着装置非原厂制造。四是部分模板支架水平杆固定在外脚手架上。
在检测实施中,具体做如下检测工作:
1)调查房屋建筑概况:对建筑的年代、布局、功能、风格、环境,以及Zui终要求进行了解和解析。
2)考证房屋历史沿革,重点保护部位及保护要求;
3)建筑结构图纸测绘:重新对房屋的整体布局、结构尺寸等进行测量,并绘成图纸;
4)结构体系复核检测;
5)构件尺寸和配筋复核检测;
6)结构材性检测;
7)房屋完损状况检测;
8)房屋倾斜及沉降测量;
9)结构验算与安全性分析;
10)抗震性能评估;
11)结构维修可行性建议。
哪些房屋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三)基础、墙体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四)因改建、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的;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浴室、网吧、车站等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六)遭受地震、火灾、洪水、蚁害、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
(七)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及其地下建设可能危及周围和地上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的;
(八)房屋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且已投入使用的;
(九)从事房屋交易、抵押、租赁等活动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十)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属第(七)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对周围房屋实施跟踪鉴定。
社会开始对房屋日益关注,目前,我国的房屋鉴定工作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法律规范性房屋鉴定机构在我国具有法定地位。在2004年7月20日颁布的《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规定>的决定》修正)中明确规定: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鉴定专用章”。同时,一些省市地区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房屋鉴定工作制定了一些更为具体的法规,对法制体系的完善和保障生命财产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2、社会公益性由于房屋鉴定的对象多涉及学校及公共设施用房、年代久远的老城区危旧房以及经历灾害的房屋等范围,事关我国社会社会的建设以及国计民生、公共等问题。针对这种民情,各省市对于房屋鉴定的收费仍然采取非营利的事业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当然,也正是因为这种公益性,使得鉴定工作避免了许多利益因素的,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性。